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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丽声助听器不在网上销售的声明
发布时间:2007-3-23 23:24:49   来源地址:丽声助听器   查看次数:139 次
1、助听器属国家医疗器械二类产品。 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章第二十三、二十四条规定:助听器销售者必须获得药监部门颁发的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及工商部门的《营业执照》,在经过批准的固定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。所销售的助听器产品必须同时获得助听器生产厂家的许可授权。 

2、请您购买丽声助听器到我们授权的丽声助听器全国各地验配中心,您将获得面对面的专业听力检测、验配指导,以及可靠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。 

3、我公司未授权任何人通过互联网上销售,为了保障您的权益,我们有责任提醒您,从网上购买的丽声助听器难以享受丽声公司提供的专业验配、保修和售后服务。 

丽声助听器(福州)有限公司 

2007年3月9日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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